勐海县政协

政协勐海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28

                            2005728县政协十一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9 723日县政协十二届八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委会决定。专委会受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

    第三条  专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实现勐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献计出力。

    第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委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委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专委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7-9人组成。

    第七条  专委会的人选从县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县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任命。

    专委会的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委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委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委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政协勐海县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界别活动办法》,同某一专委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以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委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委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委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委会的重要工作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专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以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和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专委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委会根据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末向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主动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问题。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通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