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勐海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7-28


  2005728日县政协十一届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3县政协十二届八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勐海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勐海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勐海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委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委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勐海县委员会或常委会名义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草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委会的委托,主持下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委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履行常委会的部分职权。

(十)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勐海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