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政协

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25

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7331日政协勐海县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协商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勐海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实现勐海跨越发展,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美丽富裕幸福勐海作贡献。

第三条 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三)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勐海重大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四)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在政协勐海县委员会领导下,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六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县重大事务;

(四)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受到本会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

第八条 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委员在履行职责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发表的不同意见,应受到尊重。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时,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维护委员权益。

第三章  履职内容

    第九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县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规草案,各党派团体参加县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十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县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十一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积极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四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七条 参加界别活动。强化界别意识,积极参加界别活动组的活动,积极为本界别群众代言建言。

第十八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积极参加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一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商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界别活动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三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勐海县政协制定协商计划,应广泛征求选题意见,逐步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县政协主席班子成员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县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邀请当地县政协委员参加,或安排时间与当地县政协委员座谈。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六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应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九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勐海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